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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原则

来源:强劲地基工程 时间:2021.07.25 阅读文本仅需5分钟 浏览次数:1

湿陷性黄土在天然湿度下,其压缩性较低,强度较高,但遇水浸湿时,土的强度则显著降低,在附加压力或在附加压力与土的饱和自重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并具有突然下沉的性质。工程实践表明,当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地基不处理或处理不足时,建筑物在使用期间,由于各种原因的漏水或地下水位上升往往引起湿陷事故。因此,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对建筑物地基需要采取处理措施,以改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减小或消除湿陷性黄土地基因偶然浸水引起湿陷变形,保证建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变形,包括压缩变形和湿陷变形两种。压缩变形是地基土在天然湿度下由建筑物的荷载所引起,并随时间增长而逐渐减小,建筑物竣工后一年左右即趋于稳定。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年降雨量稀少(约300mm-500mm),蒸发量远大于年降雨量,属于干旱及半干旱气候地区,湿陷性黄土的天然湿度一般在 10%~22%以内,其饱和度大都在40%~60%以内。当基底压力不大于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时,压缩变形值很小。通常不超过上部结构的容许变形值,对建筑物不致产生有害影响,故从压缩变形的角度考虑,除压缩性较高、承载力较低的新近堆积黄土及高湿度黄土需要处理地基外,压缩性较低、承载力较高的黄土可不采取措施处理地基。


湿陷变形是当地基的压缩变形还未稳定或稳定后,建筑物的荷载未改变,由于地基局部受水浸湿引起的附加变形(即湿陷),它经常是突然发生的,而且很不均匀,尤其是地基受水浸湿初期,一昼夜内往往可产生 15cm25cm 的湿陷量,因而建筑物的上部结构很难适应和抵抗这种数量大、速率快及不均匀的地基变形,故对建筑物的破坏性较大。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目的:一是消除其全部湿陷量,使处理后的地基变为非湿陷性黄土地基,或采用深基础、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使上部荷载通过基础或桩基础转移至非湿陷性的土(或岩)层中,防止地基产生湿陷;二是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减小被处理地基的总湿陷量,控制下部未处理湿陷性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大于设计规定。

鉴于甲类建筑的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和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的严格限制等与其他建筑都有所不同,而且甲类建筑的数量少、投资规模大、工程造价高,一旦出问题,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将会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为此不允许甲类建筑出现任何破坏性的变形,也不允许因变形而影响使用,故对其地基处理从严,要求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乙、丙类建筑涉及面广。地基处理过严,建设投资明显增加,不符合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水平,因此只要求消除其地基的部分湿陷量,然后根据地基处理的程度或剩余湿陷量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以弥补地基处理的不足,防止建筑物产生有害变形。

地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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